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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没有移民监? | 美国移民须知
2017/3/28 | 移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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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它不像某些国家移民法那样包含“移民监”的规定。但是绿卡持有者千万不可因此大意──根据法律和持有人的行为,美国绿卡(包括有条件绿卡和一般绿卡)在某些条件下仍有可能被终止,导致持有人失去永久居留权。

自1990年创建以来,EB-5投资移民项目帮助了大量外国申请人顺利获得绿卡,也就是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权利。然而,在达成移民目标的同时,许多申请人仍会希望能常常返乡、兼顾故土之情,对于在祖国仍有亲属或公司业务的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



美国移民法的优势之一,是它对于永久居民每年必需在美国国内居住的时间长短没有硬性条款限制。


换句话说,它不像某些国家移民法那样包含“移民监”的规定。但是绿卡持有者千万不可因此大意──根据法律和持有人的行为,美国绿卡(包括有条件绿卡和一般绿卡)在某些条件下仍有可能被终止,导致持有人失去永久居留权。


对于希望保持自己与故乡的紧密关系,又不希望因此被判定放弃居留权的投资者来说,到底有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本文将根据法律研究和经验,列举出这些“不要做” 和 “要做”的事项。在满足返乡需求的同时,有条件绿卡或一般绿卡持有人若想增加保持美国永久居留权的胜算,他们就应该要避免 “不要做” 的事,并且尽量做那些 “要做“ 的事。


通过EB-5投资移民申请并获得美国绿卡会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获得两年期的有条件绿卡,第二阶段则是在成功申请取消条件后获得一般绿卡。维持有条件绿卡和维持一般绿卡的方法在许多方面都是相似的,而失去有条件绿卡和失去一般绿卡的原因也大致相同。比较不同的地方在于持有条件绿卡的EB-5申请人有可能会因为项目失败或I-829申请被拒而依法失去绿卡身分。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原因可能会造成绿卡被判定终止?


如前所述,美国移民法并没有移民监的硬性规定,但倘若有条件绿卡和一般绿卡持有人(以下通称绿卡持有人)被移民局认定有“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意图,即会置绿卡安全于巨大风险当中。


因此,绿卡持有人应避免以下列出的 “不要做“ 的事,以防止失去美国绿卡。


1.迁移到美国之外的国家,并意图在那里永久居住。


2.长期在美国之外停留,而且不能证明意图停留是暂时的,或者这种长期停留的原因是暂时的。


3.没有在美国报税,或者在美国以 “外国居民” 的报税人身份报税。


以上行为中,迁移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从美国搬家到其他国家。相对的,长期在美国之外“停留”的行为则有多种情况。一般来说,在美国之外持续停留一年以上,移民法规就会要求移民局判定该绿卡持有人的绿卡失去效力。(8 C.F.R Section 211.1 (a)(2))不过,即便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境外连续停留不到一年,倘若该持有人频繁来往两地,也有可能被移民局认为有意图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 举例来说,在 Singh v. Reno (113 F. 3d 1512 (9th Cir. 1997) 一案中, 绿卡持有人在美国之外与妻子儿女一起生活,每年夏季回到美国一次生活工作,结果就被移民局判定有意图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因为法庭认定Singh的至亲(配偶和孩子)都在美国之外,而且他长期不在美国居住。


如果在美国境外停留较长时间是不可避免的,绿卡持有人务必要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回美证(白皮书),并且遵守其有效期规定。倘若能在身处美国境内时就向移民局申请“回美证”(又称白皮书)并获得批准,绿卡居民便可以获许在美国之外停留最多两年(取决于回美证批准的有效期)。绿卡居民在申请回美证时必须举证说明自己的境外停留有充分理由而且是“临时的“。目前美国移民局回美证申请时间为大约3个月左右。如果有家庭成员随行,则每一位随行家庭成员都需要申请。


回美证不存在延期,有效期过后需重新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通常情况下,获得回美证是用来证明绿卡居民没有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之意图的一个有力证据。


尽管如此,回美证并不是不可推翻的证据。为了确保绿卡安全,还是需要做出其他具体行动来说服移民局自己并没有放弃绿卡的意图。


以下提出绿卡持有人具体“要做”的事,帮助您了解有哪些行为曾经帮助在境外停留较长时间的绿卡持有人成功保持住美国永久居留权:


1. 持客观证据证明自己在美国有稳定生活,比如有长期工作、固定家居地点、亲属关系、购买房产的抵押贷款、美国当地俱乐部会员资格、社区参与、 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记录等等 。在美国按时报税: 切记必须用“居民报税表”报税,并且保留全部按照居民身份报税的税表复印件。


2. 保持一个美国的地址,最好不要用 “in care of”(说明:即用朋友或者亲戚的邮寄地址,“请某某转交”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或用酒店地址。


3. 建立美国的银行账户(移民局针对额度没有明确要求)。


4. 持有美国驾照,并确保驾照上的地址和给移民局的绿卡持有人居住地址相同。入境美国时带着美国驾照。


5. 保持美国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


6. 在美国有房地产,汽车等财产。


7. 文件证明常驻美国之外的理由,比如雇佣协议,雇佣协议应该包括职位,报酬,责任,和任职时间等具体信息,任职应该是有期限的,而不是“永久” 的。


8. 到美国境外卖掉境外财产。曾有位在中国拥有规模较大企业的EB-5投资者,在持有条件绿卡期间入境美国时被移民官询问为何没有长期在美国居住。该投资者向移民官说明自己计划卖掉中国公司,但是由于公司规模较大,所以卖起来需要时日,就此顺利通过。


9. 证明在境外需要停留的时间有固定截止期,比如工作合同有固定截止期。


10. 保持美国社会安全号并在进入美国国境时随身携带社会安全号卡。


11. 保持绿卡有效: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必须注意在有条件绿卡到期之前3个月和律师联系,及时递交取消条件申请。一般绿卡持有人(一般绿卡有效期目前为10年)必须注意自己绿卡的有效期并提前3个月申请绿卡延期。 法律规定儿童在到达14岁时需要递交申请更换绿卡,除非旧的绿卡在16岁生日之前失效, 因为16岁生日之前3个月将要更换绿卡。举例,比如孩子在13岁时获得一般绿卡,10年有效期。这个孩子在14岁时需要递交申请更换绿卡。 而如果这个孩子在5岁时候获得一般绿卡,10年有效,即15岁时需要办理绿卡更换和延期,那这个孩子在14岁时就不需要立刻办理。)


12. 2009年11月28日,美国国务院公布,在以塞班为首府的北玛瑞安那群岛居住亦可以在申请美国公民时计算为没有离开美国的在美国居留时间。


如何保持美国有条件绿卡或者一般绿卡身份存在许多个案情况,因此我们郑重建议读者和专业律师联系以解决自身个案问题。本文旨在帮助读者了解何谓“美国没有移民监”,而绿卡持有人又该如何做充足准备来保持永久居留权。


在此特别提醒,如果父母亲被判定意图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也有可能会导致随行的孩子失去绿卡。例如在Karimijianaki v. Holder一案中,母亲回伊拉克7年,虽然没有影响到当时已经获得美国公民身分的丈夫,但仍影响到孩子失去绿卡(579 F.3d 710,719-21(6th Cir. 2009))。而在Shyiak v. BCIS一案中,10岁时跟着父母回到加拿大的孩子同样被判定受到父母放弃美国永久居留权意图的影响而失去了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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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建工集团 | 编辑:S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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